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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法律依据: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。销售者与生产者、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。
2、三包有效期从用户购机之日起开始计算。 用于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划定的农业生产作业用途范围使用时:整机三包有效期单缸为9个月,多缸为1年。
3、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,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。三包时间:1.“7日”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
4、部共同颁发的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,更换,退货责任规定》,曾是通用小型柴油机行业企业 实施三包的基础文件,但考虑到该规定实施细则的对象是配套于农业生产作业用途的农用 移动和固定机组的小型柴油机。
5、农机使用期间上述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只要不是消费者人为制造的,销售者应承担责任进行退换。
法律分析:一般纳税人维修费是开17%的税率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,纳税人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(以下称应税劳务),税率为17%。
税率17%:销售或者进口货物(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);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。
设备维修费,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维修劳务,适用17%的增值税税率,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设备维修劳务,则适用3%的“征收率”。(一)纳税人在销售或者进口货物,税率为17%。
1、第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,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、集体(合作)、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。
2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***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,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3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(以下简称农机站)的管理,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,促进农业生产发展、繁荣农村经济,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4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,提高维修质量,保证农村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,充分发挥农村机械的作用,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5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,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,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,提高维修质量,保证农村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,充分发挥农村机械的作用,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,提高维修质量,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》、《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,发挥农业机械作用,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***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,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乡(镇)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,在县(市)、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指导下,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。
农村机械维修点,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服务公约,公布于众切实执行。第十八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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